(2013)溧民初字第1572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溧民初字第1572号原告吴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方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对被告方某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徐南京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见习书记员 吴学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