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衡桃北民二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刘金凤与陈彩云、高玉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北民二初字第87号原告刘金凤。被告陈彩云。被告高玉萍,系XX彩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凤诉被告陈彩云、高玉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三年七月三十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二被告的银行存款4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生效法律文书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彩云、高玉萍名下的银行存款4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王湛湘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纪笑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