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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刑初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杨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西刑初字第00075号公诉机关西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生于1963年1月14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13日被西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西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刑诉字(2013)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成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在学府花园3号楼工地修砌院墙时,分别于2013年6月5日、6月8日、6月10日中午,趁工地工人吃饭、无人看管工地间隙,见财起意,三次盗窃3号楼工地堆放的钢管扣件共计72个,后于6月10日16时许将所盗扣件以每个3元的价格卖给堰口镇东渡村一组的刘某某,得赃款216元(在案发后已退赃)。2013年6月13日中午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又趁机对学府花园3号楼南侧墙角处堆放的扣件实施盗窃,将扣件装满自己携带的两个塑料编织袋后装载至其驾驶的凯骑牌电动三轮车上,逃离工地时,被人发现当场抓获并报警,经清点所盗扣件共计85个。案发后,被盗扣件都已追回,并由失主领回。经西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157个48型钢管扣件价值人民币78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户籍信息、现场勘察笔录、照片、作案工具、扣押清单、证人XXX等人的笔录,被告对所盗财物的指认笔录,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和西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对所盗扣件价格鉴定结论书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西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杨某某应予以刑罚处罚并处罚金。鉴于被告杨某某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退赃、只是单纯性侵财型案件,犯罪情节较轻,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1500元。二、对其违法所得216元予以追缴,并没收其作案工具凯骑牌电动三轮车一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肖剑明??人民陪审员??席富英??人民陪审员??龚前英????二0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杨??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