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北执民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5-31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与宁波市宁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叶宁峰、赵桂珍、上虞市轻工物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宁波市宁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叶宁峰,赵桂珍,上虞市轻工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北执民字第565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法定代表人:胡建静。被执行人:宁波市宁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宁峰。被执行人:叶宁峰。被执行人:赵桂珍。被执行人:上虞市轻工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宁峰。本院在执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与宁波市宁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叶宁峰、赵桂珍、上虞市轻工物资有限公司[(2013)甬北执民字第565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财产被其它法院先行查封,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予以程序终结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终结(2013)甬北执民字第565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晓钧审 判 员 李文辉审 判 员 沈元丰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王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