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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衢柯交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宁波天地物流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联运公司、郭伟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天地物流有限公司,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联运公司,郭伟,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江西省南城县龙鑫物流有限公司,余盆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南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柯交民初字第43号原告:宁波天地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继勇。委托代理人:许姝。被告: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联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浩。被告:郭伟。委托代理人:池亚俊、张展。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吴起家。被告:江西省南城县龙鑫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危小龙。被告:余盆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负责人:程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南城支公司。负责人:熊钿华。委托代理人:陈伟忠、刘文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天地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联运公司、被告郭伟、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江西省南城县龙鑫物流有限公司、余盆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7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974元,减半收取498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海声代理审判员  姚冬琴代理审判员  沃建群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詹洪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