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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三法民一初字第2008-2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20-07-03

案件名称

万平与张祥华、廖海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万平;张祥华;廖海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三法民一初字第2008-2号原告万平,男,1984年4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1112委托代理人殷建国,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祥华,男,1979年9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被告廖海珠,女,198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1150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平诉被告张祥华、廖海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万平于2013年7月30日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万平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44元,减半收取为672元,由原告万平承担。原告万平已预交诉讼费用1344元。审 判 长  朱 畅人民陪审员  陈文英人民陪审员  朱萍秀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志雄附裁定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的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以及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