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北民执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9-14

案件名称

李静申请执行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日高建材经营部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静,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日高建材经营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民执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李静。被执行人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日高建材经营部。本院在执行李静申请执行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日高建材经营部劳动争议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仲案字(2012)第55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谷孝国代理审判员  崔万强代理审判员  赵志宏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