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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旬执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梁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旬执字第00046号申请人王某某,男,1957年2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梁某某,男,1961年6月28日出生。申请人王某某诉梁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旬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7日作出(2013)旬民初字第003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权利人王某某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7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款7123.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旬民初字第0030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小荣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路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