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庐执字第00610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2013-610康法昌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法昌,蒋文华,尤菁菁,康某,尚玉魁,长丰县安腾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庐执字第00610号申请执行人:康法昌,男,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颍上县。申请执行人:蒋文华,女,196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申请执行人:尤菁菁,女,198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申请执行人:康某,女,201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法定代理人:尤菁菁(康多多母亲),身份情况同上。被执行人:尚玉魁,男,196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沿河路。被执行人:长丰县安腾物流有限公司。负责人:祁长锁,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庐民一初字第002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4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长丰县安腾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的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