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富民一初字第2626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姚宗来诉姚宗德、姚太会、张邦琴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宗来,姚宗德,姚太会,张邦琴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富民一初字第2626号原告姚宗来,男,196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姚宗德,男,198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姚太会,男,195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张邦琴,女,195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宗来诉被告姚宗德、姚太会、张邦琴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三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宗来撤回起诉。本院决定,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姚宗德、姚太会、张邦琴全额���担。代理审判员 黄强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郑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