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博民初字第905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张红卫与陈其明、李安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博民初字第905号原告:张红卫。被告:陈其明。被告:李安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卫诉被告陈其明、李安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红卫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张红卫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敏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