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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河开民初字第1683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01-08

案件名称

徐永兴与苏州新苏皇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永兴,苏州新苏皇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河开民初字第1683号原告徐永兴。被告苏州新苏皇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开发区天津路33号。法定代表人李士和,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可佳。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永兴与被告苏州新苏皇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永兴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永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永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于收取。代理审判员  纪石平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曦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