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什邡执字第365-1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四川省麦田华丰化工有限公司与唐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麦田华丰化工有限公司,唐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一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什邡执字第365-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麦田华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皂角。法定代表人:刘守忠,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唐进,男,汉族,住什邡市方亭。本院在执行四川省麦田华丰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唐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唐进协商,自愿达成以物抵债协议:被执行人唐进将其所有的川FCC2**福克斯轿车一辆折价8万元抵偿所欠申请执行人的部份借款,其余借款及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院审查认为,该协议属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唐进所有的川FCC2**福克斯轿车一辆折价8万元抵偿所欠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麦田华丰化工有限公司的部份借款。该车的所有权自2013年7月28日交付起转移给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麦田华丰化工有限公司。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应及时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纯松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曾令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