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民初字第01355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原告宝鸡市悦达石油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宝工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3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鸡市悦达石油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中铁宝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初字第01355号原告宝鸡市悦达石油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经二路50号。法定代表人杨孝义,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秦川,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中铁宝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宝福路118号。法定代表人李宗民,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明国,该公司企业管理部员工。本院受理原告宝鸡市悦达石油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宝工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所签合同为租赁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该案应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故案件应移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厂房租赁协议中无约定管辖之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在宝鸡市金台区宝福路118号,属本院辖区,本院对该案依法享有管辖权。双方合同履行地虽在渭滨区,但原告未向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被告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中铁宝工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引社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