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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东民初字第726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谢某甲、谢某乙等与谢某丁、谢某戊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甲,谢某乙,谢某丙,谢某丁,谢某戊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东民初字第726号原告:谢某甲。原告:谢某乙。原告:谢某丙。三原告委托代理人:赖长平,浙江天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某丁。被告:谢某戊。委托代理人:张惠忠。原告谢某甲、谢某乙、谢某丙为与被告谢某丁、谢某戊继承纠纷一案,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决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谢某甲、谢某乙、谢某丙为与被告谢某丁、谢某戊继承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谢琼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顾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