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鼓民初字第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8-12-28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基督会鼓楼聚会场所与被告龙海东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南京基督会鼓楼聚会场所;龙海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鼓民初字第号 原告南京基督会鼓楼聚会场所,住所地在南京市北京西路**。 法定代表人项泽斌,职务长老。 被告龙海东,男,汉族,1966年3月5日生,住,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div> 本院于2011年11月8日作出(2011)鼓诉调字第156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撤诉,申请解除对本市咏梅山庄倚竹园5幢104室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本市咏梅山庄倚竹园5幢104室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赵重菊 审 判 员 龚维维 人民陪审员 史廷玉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 见习书记员 丁燕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