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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鼓民初字第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8-12-28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基督会鼓楼聚会场所与被告龙海东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南京基督会鼓楼聚会场所;龙海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鼓民初字第号 原告南京基督会鼓楼聚会场所,住所地在南京市北京西路**。 法定代表人项泽斌,职务长老。 被告龙海东,男,汉族,1966年3月5日生,住,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div> 本院于2011年11月8日作出(2011)鼓诉调字第156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撤诉,申请解除对本市咏梅山庄倚竹园5幢104室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本市咏梅山庄倚竹园5幢104室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赵重菊 审 判 员  龚维维 人民陪审员  史廷玉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 见习书记员  丁燕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