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城法小民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8-01-30
案件名称
谢旭与林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旭,林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惠城法小民初字第348号原告谢旭,男,汉族,1966年4月17日出生,住址:四川省营山县,现住惠州市惠城区。被告林冰,男,汉族,1954年10月2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陆丰市,现住惠州市惠城区(三鸟批发市场侧,惠民大道与金石一路交汇处,展信钢材经营部)。原告谢旭诉被告林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石磊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于2013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旭、被告林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旭诉称:被告自2010年雇佣原告,务工期间,无故拖欠原告竹架款,原告曾多次上档口讨要,遭拒绝,造成原告生活困难。于2013年4月16号上访汝湖镇司法所,由司法所同志致电被告,被告曾答应会尽快付款,在原告打电话讨要时,被告以原告报案为由拒绝。无奈于2013年5月5日再次上访到该司法所,该司法所李主任再次打电话给被告,被告同样答应在5月底就还欠款,在又等了一个月被告依然没兑现承诺,对我们外来弱势群体的务工人员来说,无异于以卵击石,断不能与财大气粗的老板抗衡,可又是我们辛辛苦苦赚来的血汗钱为此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跪求贵院支持原告向被告讨要拖欠竹架款6000元,以及诉讼费误工费700元,计6700元。予以支持为谢!1、诉求追回被告拖欠原告竹架款6000元;2、诉讼费、材料打印费100元由被告承担;3、误工费600元。被告林冰辩称:第一,对欠原告6000元无异议;第二,我已经偿还原告4000元。经审理查明:原告自2009年起受雇于被告,从事建设工程所需排山(竹架)的搭建。后来,被告拖欠原告的报酬6000元,并于2011年12月2日向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载明:欠原告竹架款6000元整。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现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有欠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原告向被告提供劳务,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有关报酬。因此,原告的诉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竹架款6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被告辩称其已向原告支付了4000元,但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至于原告诉求的误工费等其他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林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谢旭支付拖欠的报酬人民币6000元。二、驳回原告谢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林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石 磊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海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