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北民执字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9-14
案件名称
张秉权申请执行唐山市占友安防工程有限公司、李俊先欠款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秉权,唐山市占友安防工程有限公司、李俊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北民执字第623号申请执行人张秉权。被执行人唐山市占友安防工程有限公司、李俊先。本院在执行张秉权申请执行唐山市占友安防工程有限公司、李俊先欠款一案中,依法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执字第62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谷孝国代理审判员 赵志宏代理审判员 崔万强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