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北民执字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9-14

案件名称

张秉权申请执行唐山市占友安防工程有限公司、李俊先欠款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秉权,唐山市占友安防工程有限公司、李俊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北民执字第623号申请执行人张秉权。被执行人唐山市占友安防工程有限公司、李俊先。本院在执行张秉权申请执行唐山市占友安防工程有限公司、李俊先欠款一案中,依法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执字第62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谷孝国代理审判员  赵志宏代理审判员  崔万强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