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甬民二终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陈德立与张安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德立,张安妹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民二终字第3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德立。委托代理人:余旭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安妹。上诉人陈德立因与被上诉人张安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2日作出的(2013)甬慈观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德立于2013年7月30日以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德立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11元,减半收取505.5元,由上诉人陈德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永森审 判 员 张宏亮代理审判员 张颖璐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陆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