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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甬民二终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陈德立与张安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德立,张安妹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民二终字第3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德立。委托代理人:余旭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安妹。上诉人陈德立因与被上诉人张安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2日作出的(2013)甬慈观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德立于2013年7月30日以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德立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11元,减半收取505.5元,由上诉人陈德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永森审 判 员  张宏亮代理审判员  张颖璐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陆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