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盐商初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浙江艾能聚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舒奇蒙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艾能聚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舒奇蒙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盐商初字第762号原告:浙江艾能聚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华。委托代理人:李胜华。被告:浙江舒奇蒙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永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艾能聚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舒奇蒙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艾能聚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154元,减半收取757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577元,由原告浙江艾能聚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郑连平代理审判员 曾怀东人民陪审员 陈生华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陆祎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