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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淳民初字第00248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张刚诉李述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刚,李述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淳民初字第00248号原告张刚,男,生于1982年8月5日,汉族,住陕西省旬邑县排厦乡沟老头村***号,农民。被告李述群,男,现年45岁,汉族,住本县胡家庙镇李家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刚诉被告李述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李述群下落不明,需向李述群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张刚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能缴纳公告费,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张刚诉李述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小林人民陪审员  任 熙人民陪审员  张高峰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党林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