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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吉丰执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穆伟与被执行人权太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穆伟,权太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丰执字第431号申请执行人:穆伟,男,1973年5月22日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权太华,男,1950年10月11日生,朝鲜族,住吉林市丰满区。申请执行人穆伟与被执行人权太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房产管理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房产管理部门依法为穆伟办理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结案。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2)吉丰民一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国光审 判 员  李玉民代理审判员  王 昊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高瑞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