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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中刑减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曹振国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曹振国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安中刑减字第00127号罪犯曹振国,男,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安康监狱服刑。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0日作出(2011)安汉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振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10年6月25日起至2019年6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陕西省安康监狱于2013年7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曹振国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劳动积极,目前获监狱计分考核成绩为积极12个。监狱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曹振国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踏实改造,深挖犯罪根源,自觉遵守各项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完成作业,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了各种劳动改造任务。执行机关所报材料属实。在2013年7月5日公示期间及2013年7月16日进行听证时,均未收到检举揭发材料。本院认为,罪犯曹振国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学习、劳动积极,确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曹振国减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6月24日止,原并处罚金2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黎 英审判员 王桥花审判员 马家俊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骆 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