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执字第01435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瑜与被执行人臧媛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瑜,臧媛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碑执字第01435号申请执行人:张瑜,女,198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西安高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臧媛媛,女,197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申请人张瑜以被执行人臧媛媛拒不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3)碑民二初字第00058号民事判决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给张瑜赔偿款共计人民币6009.3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将赔偿款共计人民币6009.31元支付给申请人,申请人申请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碑民二初字第00058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甄方民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