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义刑初字第1912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黄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黄某;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金义刑初字第1912号 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1987年11月18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5月8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3)第17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4月中旬的一天9时许,黄佑清(另案处理)与违法行为人杨军(已行政处罚)谈好以500元人民币的价格在义乌市稠州西路路段交易毒品海洛因。同日中午时许,被告人黄某受黄佑清指使开车携带毒品并到义乌市稠州西路401-10号附近与杨军进行交易,后被告人黄某在该处将毒品海洛因交与违法行为人杨军,违法行为人杨军将购买毒品的500元人民币交与被告人黄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共犯黄佑清的刑事判决书,违法行为人杨军及共犯黄佑清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黄某的供述,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禁止毒规定,明知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8日起至2014年3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赵 强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龚芳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