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印民初字00293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刘庆生诉张航、张福英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庆生,张航,张福英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印民初字00293号原告刘庆生,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吉明,铜川市王益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代理)。被告张航,男,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万淑侠,陕西司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张福英,女,汉族,铜川市幼儿园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庆生诉被告张航、张福英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庆生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航、张福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庆生撤回起诉。诉讼费用6600元,减半收取3300元,由原告刘庆生承担。审 判 长 段建纲审 判 员 秦胜利代理审判员 杭萌萌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梁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