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执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2013)临执字第163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XX,叶XX,李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163号申请执行人陈XX,男,1956年6月19日生,汉族,住临桂县XXXX。被执行人叶XX,男,1958年9月13日生,汉族,住临桂县五通镇XXXX。被执行人李XX,男,1968年5月17日生,汉族,住临桂县两江镇XXXX。申请执行人陈XX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叶XX、李XX工程建设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临桂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临民初字第5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458.9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回5500元,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全部执行完毕,要求本案结案。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陈XX的申请事项,被执行人叶XX、李XX已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临桂县人民法院(2011)临民初字第548号民事判决书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电付审判员 彭苏平审判员 农丽珍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