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中刑减字第00146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沈彬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沈彬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安中刑减字第00146号罪犯沈彬,男,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安康监狱服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于2010年3月8日作出(2010)安铁刑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沈彬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至2019年7月15日止,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陕西省安康监狱于2013年7月3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沈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劳动积极,目前获监狱计分考核,成绩为积极24个,提请对该犯减刑二年。经审理查明,罪犯沈彬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劳动积极,确有悔罪表现。执行机关所报材料属实。且在2013年7月5日公示期间及2013年7月16日进行听证时,均未收到检举揭发材料。本院认为,罪犯沈彬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确有悔罪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沈彬减刑二年,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7月15日,原并处罚金20000元不变(已缴纳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黎 英审判员 王桥花审判员 马家俊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骆 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