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玉刑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唐某重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玉刑初字第27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男,1964年9月2日出生于河北省玉田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13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刑诉(2013)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犯重婚罪,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莉斯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周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张某,被告人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8月5日,被告人唐某在与周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持私自更改的常住人口登记卡,与韩某在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后被告人唐某与韩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5日,被告人唐某在与周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持私自更改的常住人口登记卡,与韩某在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后被告人唐某与韩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唐某已取得被害人周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的被告人唐某的供述笔录;被害人周某的陈述笔录;证人韩某的证言笔录;公证书;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离婚证;到案经过;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户籍证明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德瑞审 判 员 邵福顺人民陪审员 王小超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