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繁民一初字第00877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张玉英与李玉烈、陈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英,李玉烈,陈翠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繁民一初字第00877号原告:张玉英,女,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被告:李玉烈,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被告:陈翠霞,女,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陈策林,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原告张玉英与被告李玉烈、陈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泾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玉英、被告陈翠霞委托代理人陈策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玉烈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玉英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李玉烈以因资金周转为由,于2012年2月20日,3月4日分二次向原告张玉英借款人民币80000元、20000元,合计人民币100000元整,并约定利息2分。现已到期,原告多次催讨,但至今尚未归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被告李玉烈应该向原告承担还款义务,同时被告陈翠霞作为被告李玉烈的配偶,应当共同偿还债务责任。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整及利息从2012年2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2分计算;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李玉烈未作答辩。被告陈翠霞辩称:1、被告一出逃,已在网上追逃了;2、被告二对此不知情,被告一借款没有告诉被告二,没有用于家庭生活;3、该笔借款是用于赌博。故该借款是被告一个人借款,被告二不承担责任。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20日,被告李玉烈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张玉英于借款80000元,约定月利率20‰,未约定还款期限;2012年3月4日再次借款2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月利率20‰,共计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后经原告催讨未果,导致纠纷。另查明,被告李玉烈、陈策霞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系被告李玉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借条原件、汇款凭证复印件、婚姻登记信息复印件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上述证据系客观、真实、合法且具关联性,均予以采纳。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玉烈向原告张玉英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原告张玉英要求被告李玉烈归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现原告张玉英要求被告陈翠霞归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审理中,被告陈翠霞认为其夫所负债务没有用于家庭生活,该笔借款是用于赌博。故该借款是被告一个人借款,被告二不承担责任的抗辩理由,没有提供有效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李玉烈经本院传票传唤,未能到庭,亦未提供答辩意见,表明其自动放弃了答辩、质证的权利,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玉烈、陈翠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张玉英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分计算,从2012年3月4日起至该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原告预交),由被告李玉烈、程翠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泾繁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程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