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仙民初字第2988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柯鸿金与莆田市新德利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鸿金,莆田市新德利经济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仙民初字第2988号原告柯鸿金,女,196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州市晋安区。委托代理人姚润富,男,196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系柯鸿金债权处置项目负责人,住仙游县。特别代理。被告莆田市新德利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文献路62号。法定代表人李祯国,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柯鸿金与被告莆田市星龙渔业有限公司、莆田市新德利经济贸易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鸿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二十五元,由原告柯鸿金负担。代理审判员 颜 洁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林宇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