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泉执字第724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杨毅与四川省和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邹国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毅,四川省和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邹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泉执字第724号申请执行人杨毅。被执行人四川省和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玉蓉。被执行人邹国军。申请执行人杨毅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和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邹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杨毅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龙泉民初字第256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省和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邹国军支付借款298000元、违约金40000元,共计338000元。本院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邹国军所有的迈腾牌轿车一辆予以查封。经向申请人杨毅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杨毅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杨毅本次申请执行借款298000元、违约金40000元,共计338000元。被执行人四川省和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邹国军尚欠申请执行人杨毅338000元。二、终结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2)龙泉民初字第25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杨毅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萍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