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龙商初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游支行与浙江龙游广发贸易有限公司、冯晓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游支行,浙江龙游广发贸易有限公司,冯晓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龙商初字第46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游支行,诉讼代表人:周武。委托代理人:郑民强。被告:浙江龙游广发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琚永刚。被告:冯晓寅,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游支行与被告浙江龙游广发贸易有限公司、冯晓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雄平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