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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淇滨民初字第1533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苗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滨民初字第1533号原告李某某,男,1983年1月15日出生。被告苗某,女,1984年6月17日出生。本院定于2013年7月30日上午9时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苗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丽芳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