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淇滨民初字第1533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苗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滨民初字第1533号原告李某某,男,1983年1月15日出生。被告苗某,女,1984年6月17日出生。本院定于2013年7月30日上午9时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苗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丽芳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