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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林民三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建兵与郭鹏举、石德庆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兵,郭鹏举,石德庆,林州市横水镇中心小学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林民三初字第77号原告王建兵,男,汉族,1966年12月23日生,住河南省林州市。委托代理人王根青,林州市法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鹏举,男,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石德庆,男,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林州市横水镇中心小学,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横水镇横水村。负责人石俊霞,该中心小学校长。被告石德庆、林州市横水镇中心小学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宋鹏宇,林州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兵诉被告郭鹏举、石德庆、林州市横水镇中心小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兵于2013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自愿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方太增审 判 员  赵媛媛人民陪审员  郭致远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