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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行执字第00391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雷聪敏行政处罚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巿城巿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雷聪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行执字第0039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巿城巿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西安巿凤城八路109号。法定代表人吕强,局长。被执行人雷聪敏,住西安巿莲湖区沣惠南路。本院依据西安巿城巿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巳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城管执罚字3-01(2011)第192号行政处罚决定,向被执行人雷聪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雷聪敏银行存款5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范 江执行员 谢 宇执行员 李小勇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丁慧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