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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刑执字第4264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买卖提艾则孜.亚生运输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买卖提艾则孜,买卖提艾则孜.亚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成刑执字第4264号罪犯买卖提艾则孜.亚生,男,1973年4月11日生,维吾尔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文化程度学习维语8年,现在四川省崇州监狱服刑。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18日作出(2003)攀东刑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买卖提艾则孜.亚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10000元(未执行)。刑期至2017年8月27日止。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7日、2011年7月25日,分别作出(2008)成刑执字第4236号、(2011)成刑执字第3641号刑事裁定,分别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1年8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4年9月27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崇州监狱于2013年7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买卖提艾则孜.亚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24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考核积分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买卖提艾则孜.亚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买卖提艾则孜.亚生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七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佩审判员 牟世清审判员 任华芬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