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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奉执委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周某与俞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奉执委字第13号原告周某与被告俞某离婚纠纷一案,另院于2011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0)闵民一(民)初字第172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某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我院已全额扣划被执行人俞某的银行存款19625元至奉化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本案执行完毕。截止2013年7月30日,被执行人俞某应向申请执行人周某归还借款19500元,申请执行费12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甬奉执委字第1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阳昉审 判 员  蒋伟琦代理审判员  周 贞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童旭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