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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承民初字第2222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窦长青、窦长来、窦长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窦长青,窦长来,窦长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承民初字第2222号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海赋,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勇,男,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非大队大队长。被告窦长青,住承德县。被告窦长来,住承德县。被告窦长江,住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窦长青、窦长来、窦长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0.00元,由被告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仕田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董雨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