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奎民一初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陈寿坤与潍坊市奎文区廿里堡街道办事处仉家村民委员会、仉传利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寿坤,潍坊市奎文区廿里堡街道办事处仉家村民委员会,仉传利,仉新刚,仉传高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奎民一初字第515号原告陈寿坤。被告潍坊市奎文区廿里堡街道办事处仉家村民委员会。被告仉传利。被告仉新刚。被告仉传高,潍坊市奎文区廿里堡街道办事处仉家村。原告陈寿坤诉被告潍坊市奎文区廿里堡街道办事处仉家村民委员会、仉传利、仉新刚、仉传高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受理。原告于2013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价值2600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宋春萍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冯 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