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坪民初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向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高坪民初字第611号原告:向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杜绍兴,南充市高坪区青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女,汉族。原告向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杜绍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77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79年7月在永安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1980年9月生育一子向甲,现年33岁。原、被告在婚姻关系期间夫妻感情较好,只因被告有语言障碍,就在家做家务带孩子。1987年被告离家出走,至今20多年,原告四处寻找仍无消息。现原告对婚姻不报任何希望,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维护自己合法权利,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杨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77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并同居生活,1979年7月,双方在南充市高坪区永安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某年某月某日婚生一子向甲(已独立生活)。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1987年3月,被告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认定以上事实,有常住人口登记、证人证言、村委会证明、当事人的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倦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合法有效。被告外出20多年无音讯,其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应当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为维护正常的婚姻家庭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之规定,拟作如下判决:准予原告向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向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红燕代理审判员 刘力中人民陪审员 李爱平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冯清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