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蓝法执字第00302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屈明强与薛兴利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明强,薛兴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蓝法执字第00302号申请执行人屈明强,男,1954年12月16日生,汉族,陕西省蓝田县人,农民。被执行人薛兴利,男,1959年4月14日生,汉族,陕西蓝田人,农民。本院在执行屈明强与薛兴利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薛兴利于2013年10月11日交清了执行款1549元。上述执行款已由申请执行人屈明强领取。案件至此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2013)蓝民初字第0039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樊晓明审判员 潘西社审判员 许宏刚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 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