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杭商终字第1229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黄吾福与章莉、蔡国顺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章莉,黄吾福,蔡国顺,冯明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一��,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商终字第12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章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吾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国顺。原审被告:冯明华。上诉人章莉为与被上诉人黄吾福、蔡国顺及原审被告冯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3)杭萧商初字第10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经查,上诉人章莉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章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3)杭萧商初字第103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鸣卉审 判 员 祖 辉代理审判员 周平亚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骆芳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