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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刑初字第726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马红园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红园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珠香法刑初字第726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红园,女,1984年4月15日出生于陕西省渭南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因本案于2013年3月19日被取保候审。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2013)06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红园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一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红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2日3时许,被告人马红园酒后驾驶粤C/×××××号牌小轿车行驶至珠海市香洲区岭南路岭秀城路段时,碰撞到由刘某驾驶的停放在路边的粤C/×××××号牌小轿车。交警在现场处理过程中,对被告人马红园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02.1mg/100ml。后经抽血检验,被告人马红园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38mg/100ml。另查明,被告人马红园与被害人刘某达成交通事故和解协议,双方各自修复自己车辆,以后互不追究。上述事实,被告人马红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某的陈述,查获经过,扣押清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血液中的乙醇含量检验报告,驾驶证、行驶证等书证资料,身份资料,协议书,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红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红园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马红园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红园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明琳审 判 员  乔吉顺人民陪审员  邵 康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祯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