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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天民初字第918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许周行与汤伟胜、许冬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周行,汤伟胜,许冬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天民初字第918号原告:许周行。被告:汤伟胜。被告:许冬娇,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周行诉被告汤伟胜、许冬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汤伟胜、许冬娇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纠纷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回对被告汤伟胜、许冬娇的起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周行撤回对被告汤伟胜、许冬娇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林军营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丁晓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