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永岩民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5-13
案件名称
彭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岩民初字第241号原告:彭某。被告:周某。本院于2013年7月2日受理原告彭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彭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汪晓东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霜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