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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鼓民初字第3856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9-02-0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鼓民初字第3856号 原告王某,女,汉族,1978年11月20日生,无固定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呼玛县兴华乡东山村东山屯**,现住本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王立,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满族,1975年4月12日生,,住所地辽宁省凌海市现羁押于句容监狱第一监区。 本院于2013年6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傅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代理人王立、被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因被告沉迷于赌博,双方常发生争吵。2009年11月12日被告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2012年7月,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感情未得到根本改善,夫妻关系己名存实亡。现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被告李某辩称,被告对原告是有感情的,双方系自由恋爱,婚后感情也很好,现因关押在监狱,无法与原告很好沟通,还有一个月就要出狱了,待出狱后一定会好好对待原告,希望原告像从前一样在被告做错事时多给予谅解,再给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婚后被告因长期沉迷于赌博,引发激烈的家庭矛盾。2009年11月12日被告因抢劫罪被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罚金人民币3000元,现羁押于句容监狱第一监区。2012年7月,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2013年6月,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法院裁判文书等证据在卷,足以认定。 在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曾向原告母亲殷树芬、父亲王瑞补和妹妹王景借款2万元,向被告母亲苑桂芹和妹妹李凤敏借款3万元。双方均表示欠各自亲属的借款由各自负担。 在庭审中,因双方就是否解除婚姻关系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致协议不成。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原本被告有个幸福的家,妻子贤惠,为了家庭的稳固任劳任怨地付出,但被告不懂得珍惜,在长达六年的婚姻生活中,被告长期沉迷于赌博,对原告缺少关爱,对家庭缺乏责任,原告曾多次原谅被告的过错,但被告不但未痛改前非还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给原告及家庭造成了极大的伤害。现原告连续两次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态度坚决,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院认为双方感情确己破裂,对于原告的离婚诉请,应予准许;关于双方所负债务,在庭审中双方均表示欠各自亲属债务由各自承担,本院予以认可。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二、原、被告双方欠殷树芬、王瑞补和王景2万元债务,由原告王某承担。 三、原、被告双方欠苑桂芹和李凤敏3万元债务,由被告李某承担。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此款原告己预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傅 蓉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 见习书记员 陈晓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