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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柯民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欲平、王欲平与被告衢州市喜洋洋广告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与衢州市喜洋洋广告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欲平,衢州市喜洋洋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柯民初字第289号原告:王欲平。委托代理人:赵叶琴。被告:衢州市喜洋洋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建君。原告王欲平与被告衢州市喜洋洋广告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童小平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王欲平于2013年7月29日以被告已庭外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衢州市喜洋洋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欲平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欲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欲平负担(已预缴)。审判员  童小平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桑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