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武王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叶某与邹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邹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武王民初字第76号原告:叶某。被告: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与被告邹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于2013年7月30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叶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秦 芹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王国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