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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武王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叶某与邹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邹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武王民初字第76号原告:叶某。被告: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与被告邹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于2013年7月30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叶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秦 芹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王国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