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临漳县科达磷肥厂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临漳县科达磷肥厂,王洪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5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漳县科达磷肥厂。法定代表人李洪军,该厂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赵江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洪霞。委托代理人贾爱民,男,1970年7月20日生,汉族,系王洪霞之夫。上诉人临漳县科达磷肥厂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临漳县人民法院(2010)临民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03年4月1日被告临漳县科达磷肥厂因经营资金紧张,先后借他人资金用于运转,其中借原告王洪霞现金37000元,约定利息为2分,有磷肥厂出具的借据及原厂长王天顺的签字在卷证明。被告称该笔借款应由贾庆福偿还,理由是在2005年2月13日王天顺与贾庆福签订的磷肥厂租赁补充协议中约定,贾庆福每年向王天顺交付18万元承包费中,提取80000元还磷肥厂在临漳所欠的外债。证人孙某某、李某某的外欠明细表和贾秀珍提交的证据佐证借款的利率为月利百分之二。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等在卷证明。原审认为,原告提供的2003年4月1日,磷肥厂出具的借原告现金37000元,利息2分此为原借据,被告质疑该借据是否为王天顺所写,未提供相关证据,该证据具有真实性,被告提出该证据有涂改痕迹,要求搞文字鉴定,原告说明是便于记忆写上的,被告又提供不出该款已偿还的证明,且由磷肥厂外欠款明细表记载内容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双方的借款关系成立,被告应偿还借款本息。被告称的该借款应由贾庆福在承包费中偿还,依照法律规定,债务人转让债务应经债权人同意,被告将债务转让给他人,未征得原告的同意,不能成立。被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已偿还了原告的借款,被告称该笔借款已超过诉讼时效,因原告在借款到期后一直向被告追要,属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被告该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临漳县科达磷肥厂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王洪霞借款本金37000元及利息(利息按2%计算,从2003年4月1日起至偿还清之日止)。宣判后,临漳县科达磷肥厂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如下:一、借据经过了修改,一审不应采信;二、该案已超过诉讼时效;三、原审利息约定不明,不应支持。王洪霞的主要答辩理由如下:一、被上诉人为了方便记忆,在借据上注明30000+7000,上诉人申请鉴定又不配合,后又认为没有必要而未进行;二、按照地方常规利息2分,是指月百分之二的利息,这是习惯写法,本案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因为被上诉人一直在追要欠款。本院认为,上诉人给被上诉人出具借据,应当认定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关于上诉人称,借据经过了修改,一审不应采信。本院认为,如果上诉人已经偿还被上诉人30000元,按照日常生活经验及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其应当收回借据,重新书写欠被上诉人7000元的借据,或者让被上诉人书写收到30000元的收到条,上诉人作为企业法人,应当有严格的财物管理制度,其收支情况应当有书面记载,现被上诉人持有的借据上载明,债务是37000元,该欠款金额与上诉人的外欠明细表金额能够相印证,且被上诉人能够说明自己是为了记忆方便,而在借据上注明30000+7000的字样,在上诉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已偿还被上诉人30000元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判决由上诉人偿还被上诉人37000元,并无不当,故上诉人上诉称,借据经过了修改,一审不应采信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本院认为,上诉人给被上诉人出具的借据上,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本案不受二年诉讼时效的限制,债权人可以随时主张,但应受到二十年诉讼时效的限制,本案借款发生在2003年,本案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故上诉人上诉称,该案已超过诉讼时效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本案的利息。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利息按2%计算,是基于通常书写习惯,应当理解为:月利率为2%(日利率为2%过分偏高,年利率为2%过分偏低)。故上诉人上诉称原审利息约定不明,不应支持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25元,由上诉人临漳县科达磷肥厂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文明审判员 杨海山审判员 徐世民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常新蕊 来源:百度“”